任某某排放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8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执法人员发现位于新安县任某某经营的小型电镀厂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将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水通过管道直接外环境。


通过调查,该电镀厂未办理营业执照、环评等相关手续,属“散乱污”企业,厂房占地约120平方米,经营人:任某某,河南省新安县人。根据用电量推算从2022年2月份生产至2022年7月1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电镀厂有一台抛光机、一台电加热镀铬池、二个酸洗槽等生产设备,在生产过程中未安装配套的污染防治设备,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入位于厂房北侧的荒坡,排水痕迹随荒坡向下延伸约15米左右,排水痕迹呈黄黑色。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立即委托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对该电镀厂北侧的黄黑色排水痕迹所污染的表面土壤进行取样,经检测,该表面土壤样总铬含量20000mg/kg,超出农用地土壤风险值100倍,六价铬含量2100mg/kg,超出建设用地土壤风险值368倍。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经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初步认定,该电镀厂经营人任某某已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当地公安部门追究任某某的刑事责任。
三、案件启示
警示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企业通过暗管排放重金属、有毒污染物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任某某通过暗管排放含铬、六价铬等重金属污染物(2019年7月23日,六价铬化合物被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列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且浓度严重超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规定,该违法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用足措施,有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针对任某某经营的电镀厂非法生产、违法排放有毒物质的主观恶意情形,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措施,严惩相关责任人,有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此形成强大威慑,督促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