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7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偃师分局执法人员对洛阳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年产4500吨导电纤维集装袋项目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活性炭一体机风机正常运行,但光氧灯管未运行。

二、查处情况
洛阳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执法人员在“河南省智慧办案系统”中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书证和物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对该单位罚款7.7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突击检查的方式,严厉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站点周边大气质量持续改善,保持对环境违法案件严厉查处的高压态势,促进企业守法意识入脑入心,加强污染治理逐步成为工业企业的共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