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督察·监督 > 正文 >

移动污染源监管能力建设短板亟待补齐

2020-06-12 14:55来源: 中国环境报编辑:雪儿

  移动污染源排放已成为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其污染防治与监管是空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点和难点,也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与固定污染源相比,移动污染源有一定的特殊性,监管工作起步晚、专业性强、力量薄弱、立法相对滞后,导致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移动污染源的实际监管过程中面临着各式各样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首当其冲加强移动污染源监管的机构能力建设,为监管提供基础保障。
  早在2013年,原环境保护部就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国机动车监管机构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尤其是对机构、人员、办公用房、硬件设备等提出了具体量化的要求。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省市未能按照文件要求充分落实。
  机构设置方面,至2018年底,全国仅有北京和山西两省(市)设置省级机动车环境管理行政处室;仅有天津、江苏等11个省(区、市)成立了省级机动车环境管理中心;各地级市的机构设置更是五花八门,大多只是挂了一块牌子,并没有专职监管人员。此外,还存在着省级与市级、不同市级之间机构编制不一致的情况,甚至出现省级机动车管理机构无法直接发文给地方机动车管理机构的尴尬局面。
  人员方面,以沿海经济发达的某省为例,2019年末,这个省民用汽车保有量高达1919.2万辆,按照《通知》要求,这个省省级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需不少于30名监管人员,市级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需不少于20名监管人员(不含兼职人员),全省应有专职监管人员近300人。但是,目前这个省全部专职监管人员不过数十人,远低于《通知》要求。
  硬件设备方面,如在用车排放监管专用设备、油品及添加剂测试设备、道路交通污染物监测设备等,更是出现了空白。目前,全国不少省市移动源监管机构能力建设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调研发现,多地政府部门仍然存在重视程度不够或避重就轻的问题,认为固定源才是污染监管的重点,移动污染源的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微乎其微。还有一些地方认为移动污染源监管面对的是数以百万计的车主,投诉和质疑较多,为了避免矛盾,有意无意忽视移动污染源的监管。在调研中,很多人都提到的“移动污染源不会出大事”,就是这种思想的外在表现。
  移动污染源监管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其监管效果不可能像固定源污染治理那样立竿见影,需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还需要其他主管部门的鼎力配合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做好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管工作,笔者建议:
  首先,要以科学监测数据为依据,提高对移动污染源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多地的污染源分析已经明确指出移动污染源的污染贡献率在逐年增加,在多地已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第一因素。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移动源的数量只会稳步增加,必须未雨绸缪。
  其次,积极呼吁从国家层面以法律或多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明确移动源监管机构能力建设标准,进一步增强国家政策要求对地方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推动力和约束力,避免政策在执行中效果大打折扣。须在顶层设计方面加大力度,促使地方积极执行。
  此外,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移动源监管与传统的污染源监管差别较大,专业性较强。亟须针对实际工作需要,吸纳一批专业人才充实队伍,同时加强专业技术培训,以确保监管效果落到实处。作者:郑兴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