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4家单位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改善生态环境受损“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现状,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落地生根,日前,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会同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和济源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大峪镇草沟村小电镀排放严重超标含锌废水案和邵原镇七沟河村小化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进行现场核查调研,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修复。
小电镀、小化工冶炼均属于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这两起生态破坏事件均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小企业违法上马,偷生产偷排污所致。
“谁破坏谁修复”,是一条生态保护的优解之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执法携手检察机关,努力实现“办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生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代价。
法律依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有相关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条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