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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自纠和主动整改免责——济源开展涉VOCs无效低效治理整治

2022-08-02 15:08来源: 中国环境新闻网编辑:李保明
  为有效提升涉VOCs污染防治水平,促进VOCs治理设施提效,7月26日生态环境局印发《涉VOCs治理设施无效低效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启动涉VOCs无效低效治理设施专项整治。
  专项整治明确11项核查内容
  专项整治要求企业自查自纠
  7月25日至8月10日,企业可运用自动监测结果或开展自行监测,自查是否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存在问题的制定报备报送整改方案。
  专项整治实行四个原则
  1. 综合判定原则。按照核查内容进行自查和检查,综合认定是否存在低效、无效问题,必要时进行非甲烷总烃组分监测,进行针对性整改。
  2. 分类处理原则。(1)对非甲烷总烃处理前或产生浓度超标,或小时排放量超过2kg的污染源,原则上应建设PLC或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数据保存1年以上,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FID),实时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确保尾气达标排放。(2)对废气量超过10000立方米/小时,处理前或产生浓度低于排放标准,高于A级绩效标准限值的要应建设PLC或DCS系统,数据保存1年以上,尾气排放不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FID),可结合实际使用PID监控。(3)对处理前或产生浓度低于A级绩效标准限值应建设PLC或DCS系统,数据保存1年以上,尾气排放不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3. 自查自纠和主动整改免责原则。专项整治核查前,召开会议要求各相关企业结合自行监测数据和检查内容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问题已整改或核查提出问题后立整立改,当日纠正违法行为的不予立案查处。
  4. 不违法不督改和违法必纠治原则。专项整治核查对企业存在不属于违法行为的整改事项口头督促整改,不下达相关文书。对属于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一般违法行为原则上不立案调查,但所有违法行为必须纠治;对整改时间超过1个月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间落实停限要求。
  专项整治核查和集中整治时间交叉
  8月5日至8月20日,生态环境局组织行业技术人员对24家企业逐家开展核查,按照报送自查自纠整改方案的情况,重点对无问题、拖延不报企业进行核查,对已经开展整改的进行现场指导。8月10日至9月30日,坚持不违法不督改和违法必纠治原则,对自动监控应装未装,监测监控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和环境自动监控设施、偷排偷放等严重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发现一起交办一起。对9月底仍不能完成整改的,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错峰生产清单。
  企业清单
  专项整治三项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无效低效污染防治设施整治。无效低效治理设施是污染减排的毒瘤,严重损害了污染防治攻坚形象,要防微杜渐、坚决打击,决不能让劣币驱逐良币,败坏污染防治攻坚形象、损害企业和国家利益。
  二是查测协同用数据说话。借助“一市一策”专家团队和外援,通过深入的查测协同、综合研判。在真正找到找准问题、彻底督改的同时,持续提升执法监管人员业务素质。
  三是多措并举促进问题整改。坚持自查自纠和主动整改免责原则,调动企业自查自纠、自我提升和完善的积极性。充分发掘集群治理项目,指导主动整改的企业申请2022年度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对不听提醒警示,专项整治后仍然上马低效无效设施的企业、相关治理厂家要进行公开曝光,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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