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持续对行政处罚案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帮扶,坚持依法行政,依法依规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综合运用《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加大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的查办力度,始终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有效震慑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月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河南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条冷轧生产线、2条铸轧生产线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于2020年12月擅自开工建设,检查当日正在安装冷轧生产线和铸轧机等生产设备。巩义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该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于1月8日对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建设。2月26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收到责改决定书后未停止建设并已完成设备安装。执法人员经过拍照取证和现场勘察后,认定该公司已构成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扩建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巩义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壹佰伍拾元(项目投资总额715000元);经责令停止建设后该单位拒不执行,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实施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1. 注重执法“回头看”,严厉查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该案件体现了环境执法“回头看”的重要性,对查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严谨细致,调查取证充分,违法事实锁定准确,为查处整改意识差的企业提供了办案思路,进一步提高了震慑力。
2. 综合运用配套办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该案件将《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了实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同时实施了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充分打好“组合拳”,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