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五:濮阳市华通电机实业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案
案例概要:
2021年8月19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收到生态环境部《关于对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第二轮次)发现问题进行督办的函》(环督函[2021]43号,函称2021年6月26日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组(第二轮次)在濮阳市华通电机实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濮阳市华通电机实业有限公司,电子产品点焊工艺环节未按照环评要求集中收集处置废气,烟气直排。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对濮阳市华通电机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未进行集中收集处理”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生产发电机为手工组装项目,通过外购发电机零部件,经工人组装成产品,组装过程无污染物产生。发电机返厂维修内部电子元件时,需要使用点焊笔进行焊接,焊笔原料为焊锡丝线圈(该单位仅有一只点焊笔)。该公司设置有一个维修操作平台,平台上方安装有一台油烟净化器,用于收集处理点焊笔操作过程中产生的烟尘。经查阅该公司《现状环境评估报告》,该项目营运期间产生的废气主要是线圈进行点焊产生的烟尘,属无组织排放,因产生量较小,未规定安装治污设施。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该公司点焊环节应当安装一台焊烟净化器,收集点焊过程中产生的烟尘。2021年7月1日,在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下达《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时,该公司就已完成整改,购买了一台焊烟净化器用以处理点焊过程中产生的烟尘。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九条第一款免于处罚情形的第五项“单位不正常使用3台以下焊机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整改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经集体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濮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始终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万人助万企”活动部署,坚持严宽相济方式,精减执法频次,深入开展“一证式”、“一体化”等执法服务,提高执法靶向性有效性;坚决杜绝“多头执法”“人性执法”“以罚代管”现象发生;坚持“项目为王”,全面深化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助力企业健康发展,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生态环境。
典型案例六:濮阳润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案例概要:
2021年6月1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原油田分公司文留采油厂文二联合站监控室发现,润达公司利用车牌号为豫JXXXX(黄牌)红色货车,疑似将产生的危险废物(约16个吨包)外运。执法人员随后跟随该车辆,发现该公司将危险废物运输至中原油田分公司原采油四厂老点维修大队侧对面一院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根据此情况,执法人员于6月2日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与中原油田公安局成立联合专案组。6月2日18点半左右,该企业再次外运危险废物,联合专案组立即前往现场,公安部门现场控制三名涉事人员,环境执法人员进入中原油田分公司原采油四厂老点维修大队侧对面院内,发现该公司的危险废物混入土堆中(25m*10m*1m约100吨),堆存有50个酸洗油渣吨包(每个约重1.5吨,后经查证为42个酸洗油渣吨包、8个吨桶)和1个废白土吨包(约重1吨),另发现疑似非法填埋危险废物迹象。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生产车间大门进行查封,并在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院内查封叉车及铲车各一辆。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环环监〔2017〕17号)有关规定,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6月3日,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正式立案并于次日对三名涉事人员进行刑事拘留。目前,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已投案,现今公安机关已对三名涉事人员进行刑拘。
为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致函濮阳县政府依法关停涉事企业,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合理处置危险废物,对已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案件启示
该案是执法人员梳理前期查处同类案件,通过工商注册和环评报批信息大数据发现该公司存在问题,暗查发现,该公司擅自变更生产工艺,私自增加硫酸/白土洗油工艺,向中原油田分公司文留采油厂致函,协调共享监控设施,及时、快速发现企业违法事实,为后续锁定证据、跟进调查提供了有力支撑。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严格落实“环保+公安”机制,邀请中原油田公安局提前介入,联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最终认定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该案通过联合会商、联合取证,将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相结合,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严格执法监管提供了良好借鉴,充分彰显了我市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
典型案例七:德州市宇潼新能源有限公司范县第一分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例概要:
2021年8月6日上午12时左右,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执法人员接到范县公安机关协助电话:“范县领秀城二期可能涉嫌通过(“洗井”方式)灌注等方式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后,环境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协助调查。
经查,范县新区领秀城二期院内共有两眼地热井,主要用于小区居民取暖使用,分别位于小区南门偏西南方向约15米和物业楼门口向西约10米处。执法人员在勘查过程中,发现该小区南门偏西南方向约15米处的地热井周边有不明液体并散发刺鼻异味,且现场留有不明液体痕迹,痕迹长约100米,宽约1米,延伸至小区南门向南约20米处的雨水管网内,通过用pH试纸对路面少量残留液现场测试比对,PH值为1,呈强酸性,而小区另一处地热井,现场勘察时未发现溢流痕迹。
在小区内有一辆欧曼牌BJ42592NFKB-AB的危险品运输车(车牌号为:冀A932RL、冀A41RY挂),车内残留的不明液体与小区路面残留物质基本一致,经询问该危险品运输车驾驶员娄某,危险品运输车内运输的液体是“洗井液”,主要用于领秀城二期两眼地热井灌注清洗。驾驶员说,2021年8月5日和8月6日由“洗井”施工方德州市宇潼新能源有限公司范县第一分公司对领秀城二期两眼地热井分别灌注完成了约6吨“洗井液”,共计约12吨。。
2021年8月13日,范县分局委托聊城市环科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罐车内剩余液体和洗井时地热井喷出的液体进行污染物性质鉴定。2021年8月17日该中心进行了现场采样,2021年8月23日出具了《聊城市环科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聊环科[2021]污染物性质鉴字第2号),显示:分析采集的样品,罐车内2份样品铅数据为142mg/L和141mg/L,南门地热井洗井时喷出的收集后液体2份样品铅数据为5.0mg/L和5.4mg/L,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表1中5mg/L的限值要求,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可判定罐车内剩余液体为危险废物;经分析罐车内2份样品和洗井喷出液收集的2份样品的腐蚀性,pH均小于2,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中3.1条鉴别标准,罐车内剩余液体和南门地热井洗井时喷出的收集后液体均属于危险废物。
经采样分析,依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可判定范县领秀城二期地热井洗井所用运输罐车(冀A4XXX挂)内剩余液体和范县领秀城二期南门地热井洗井时喷出的收集液体属于危险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和第一条第(三)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之规定。该公司向两眼地热井分别灌注了约6吨“危险废物”,共计12吨液体的环境违法事实已涉嫌构成了“严重污染环境”。
2021年9月9日,范县分局将德州市宇潼新能源有限公司范县第一分公司,以涉嫌通过(“洗井”)灌注等方式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移交范县公安机关侦办。
案例体会: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建立了接处警快速响应和联合调查机制,两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全面收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证据,从严从快打击违法行为,充分发挥了“环保+公安”的联合执法作用,推动了环保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保障了环保部门的案件办理和执法效果,也维护了环境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对违法行为形成全方位立体打击,促使危害环境的问题得到快速妥善处置,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形成高压态势。
典型案例八:濮阳市开发区某厂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物料扬尘案
案例概要:
2020年12月10日濮阳市开发区环保局使用无人机对某厂污染情况开展现场排查时,发现该厂年产50万吨砂石骨料项目封闭料仓南侧堆放大量易产生扬尘原料,存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020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下达《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将料仓外堆放的易产生扬尘原料采取转移、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20年12月13日,该单位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濮阳市开发区环保局对该厂处以2万元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无人机航拍具有拍摄无死角、画面清晰、数据实时传输等优点,可以将拍摄画面精准定位。有些污染源在低视角难以发现,无人机利用高空优势,改变了单一的“平面巡查”方式,实现了高空广角巡查全覆盖,成为执法中的得力助手,大大提高执法人员发现案件线索的水平和工作效率。本案中,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航拍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企业进行“不打扰、非接触”现场检查,发现违法问题,第一时间锁定现场证据并责令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隐患,让精准执法和高效执法落在实处,避免企业掩盖证据,保障了群众环境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