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大力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利用无人机辅助执法人员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邀请公安提前介入办案,规范执法程序,快速固定证据,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惩治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散乱污”动态清零。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1日,濮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在日常检查时发现,位于华龙区胜利路与盘锦路交叉口西150米路北80米有一处简易厂房,有一黑色明管从厂房内接入厂房外一水池,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勘察,勘察发现该水池通过暗管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厂房内正在生产,无任何手续,厂房内有一套磷化设施(共八个槽池,包括强碱、强酸、表面调整剂、磷化液等)、一台行车;无废水处理设施、无废水收集池、地面有一水池,内有不明液体;磷化设施东侧装有水泵;车间地面放有氢氧化钠、皮膜剂等辅料;厂房门口东侧有一排水沟。当日,市环境执法支队委托光远检测有限公司对厂房内八个槽池、地面水池、厂房南水坑、厂房门口等12处进行取样检测。对比《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该厂房南水坑总镍超标3.3倍、总汞超标3.6倍;厂房内总铬超标30.5倍、总汞超标18.9倍、总镍超标192倍。对比《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二类污染物排放标准,该厂房内水池总铜超标21.5倍、总锌超标8.02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07.7倍、氨氮超标7.84倍、PH值最小1.1,最高大于14。
同时,执法人员在排查中还发现,上述厂房附近还有一处简易厂房,内有电镀设施一套,设施内塑料槽注满不明液体,经PH试纸测试,部分液体为强酸、强碱性。厂房内有铬板、镍板、氯化镍、工业铬酸酐、氢氧化钠、盐酸、电解粉等物质。厂房内气味刺鼻,无任何污水处理设施。
2月22日,市执法支队委托光远检测有限公司对厂房内电解槽池、车间内吨桶、原料罐等33处进行取样检测,该厂15处涉及危险废物;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93.5倍,氨氮超标31.4倍,悬浮物超标0.58倍,总磷超标277倍,总铬超标1250倍,六价铬超标1654倍,总铅超标18.3倍,总汞超标58499倍,总锌超标25.8倍,总铜超标74.6倍,总镍超标13587倍,石油类超标1.54倍。
查处情况
两厂均属散乱污企业,且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造成严重污染,生产场所贮存大量危险废物和生产原辅材料,并利用同一暗管排放含有重金属污水、强酸强碱液、废电镀液等危险废物至城市污水管网,情节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规定,国家禁止建设小型电镀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依据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环环监〔2017〕17号)有关规定,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濮阳市华龙区公安局,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为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致函濮阳市华龙区政府依法关停涉事企业,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合理处置危险废物、原辅材料,对污染管道进行妥善处置,对已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案件启示
该案件充分利用无人机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开展日常检查,提升执法能力、执法效能,避免对守法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多干扰。强化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联动,坚持“环保+公安”模式,坚决零容忍打击涉危险废物、偷排漏排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