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以下3种情形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二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三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石化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也已于8月27日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不仅首次用类比法推算同一案件中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损害的货币量,而且首次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不仅该赔的金额赔到了,该赔的要素也赔全了,可谓是“应赔尽赔”的经典创新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