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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法规体系

2019-01-25 11:36来源: 云南日报编辑:明辛

  1月1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内容、贯彻施行等有关情况进行深入介绍和解读。《条例》的施行,标志着依法加强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法规体系更加完善。
  据介绍,《条例》的制定出台充分考虑了云南省实际,在诸多措施制定方面凸显了地方特色。一是提出了“保持大气环境质量优良”的目标,体现了云南省对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坚强决心,为实现这一目标,《条例》在防治措施、污染应对等方面均作出了详细规定。二是明确了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的职责,《条例》中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大气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强调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全民共治理念。三是完善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制度,《条例》明确了强化政府主导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全民参与、重点区域联合防治等方面的系列制度。四是结合了云南的工作实际需要,《条例》中明确了鼓励开展大气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动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等内容,并针对恶臭气体、露天烧烤、室内装修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污染制定了相应措施,切实回应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
  《条例》明确,省政府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如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省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州(市)政府或者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如有违反,将由县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城市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条例》提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同时,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条例》还鼓励和支持学校、医院、交通运输场站等公共场所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在室内装修竣工后,进行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并在显著位置公示监测结果。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近年来,云南省相继印发实施了以《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为核心的系列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此基础上,云南省于2017年7月启动了《条例》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通过集中开展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听取各级政府、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凝聚了各方智慧。2018年11月29日,《条例》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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