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各类涉碳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月17日同步发布11个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该批案例包括比特币“挖矿”服务合同、温室气体排放环境侵权、水泥产能指标转让合同、破产案件中将危废物处置费用认定为破产费用、碳排放配额转让合同及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技术服务合同、碳排放配额清缴行政处罚、碳排放配额强制执行、破坏环境监测计算机信息系统、滥伐盗伐林木碳汇赔偿等多方面的内容。
“这些都是近年来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中的新类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李相波介绍,本批典型案例系经过地方三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在筛选过程中充分征求了相关科研院校的法学、环境学等方面的专家以及部分审判执行一线法官意见,最终遴选而出。
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
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这些典型案例的特点之一。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精神,不断强化环境保护的司法力度。
如案例二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诉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依法将刑事、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侵权人最终以同时依法承担行政、刑事、民事三种责任的方式,为其污染环境的行为“买单”,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污染环境行为严肃追责的司法态度。
案例九韩某涛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篡改环境监测系统后台参数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则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环境监测系统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态度。
案例四杭州某球拍公司破产清算案,人民法院坚持预防性司法理念,践行生态权益优先保障的破产审判新思路,在破产程序中将生态环境治理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优先列支,消除了破产企业留存危废物的环境污染隐患。
环境瑕疵财产无论在清算程序还是重整程序中,都极易成为意向买受人或潜在投资人参与竞买或重整投资的“绊脚石”,易导致破产财产因市场化程度不足而未能实现价值最大化。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啸认为,先治理污染再处置资产的破产财产处理思路,既保护了破产企业的财产安全,又解除了意向投资人的后顾之忧,加快推动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切实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碳市场交易秩序
2021年7月,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以来,我国碳市场已经成为全球覆盖碳排放最大的市场。妥善审理碳市场交易纠纷案件,促进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
如案例五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诉广州某交易中心等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结合当时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当事人签订的交易合同具体约定,综合认定交易平台及交易主体的法律责任,依法分配交易风险,维护碳市场交易秩序,较好地促进了碳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案例六北京某清洁能源咨询公司诉某光电投资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依法对提供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提出的已完成全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项目服务费及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对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障CCER交易活动有序开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七深圳某容器公司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行为案,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对不履行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八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福建某化工公司等碳排放配额执行案,人民法院执行变卖碳排放配额用以抵偿被申请人债务,准确把握了碳排放配额作为新型财产的法律属性,较好协调了债权人权益保护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对碳排放配额执行规则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推动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
人民法院还坚持以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积极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
如案例一上海某实业公司诉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将能源消耗巨大且已被国家列入淘汰类产业的比特币“挖矿”行为所涉合同,认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合同。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洪艳蓉认为,这一案例的开创性意义在于,既有效缓解了面对多变的黑/灰色产业无法及时上升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层面预先规制的困境,也深入贯彻了市场化的纠纷解决思路并建立起治理“挖矿”行为的风险收益约束机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规范、保障和引导绿色发展的积极作用。
案例三广西某矿业公司诉内蒙古某水泥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在依法确认前后两份转让协议均有效的同时,考虑到第二份转让合同的水泥产能置换已经按照转入地、转出地政府要求实际履行完毕,依法驳回第一份转让合同受让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保障产能置换政策有效实施,避免出现合同履行“僵局”,为建材行业开展节能降碳改造、产业结构深度调整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
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固碳增汇协同推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生态保护和修复的优先地位,推动降碳减污协同增效。
如案例十阿罗某甲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在依法判处犯罪人刑罚的同时,适用补植复绿、认购“碳汇”的裁判执行方式。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徐晋涛表示,本案中,被告人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补种树木,并确保当年造林存活率不低于90%,三年保存率不低于85%,通过对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可持续管理减缓气候变化,恢复已被破坏的森林生态系统,通过植物的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储存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增加陆地碳储存(即碳汇)。司法引导、促进利用森林生态系统吸收二氧化碳的能力来抵销化石能源燃烧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有利于发挥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技术较成熟、成本较低的优势,能够为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发挥积极作用。
案例十一陈某华滥伐林木案,人民法院探索在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引入“系统化、流程化、规范化、可量化”的森林碳汇补偿机制,落实“损害担责、恢复生态、堵疏补漏”原则,体现了生态修复优先、固碳与增汇并举、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并行的环境资源司法理念。 作者:中环报记者张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