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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案

2022-11-09 14:20来源: 洛阳生态环境执法编辑:雪儿
  新安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 年 4 月 7 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对新安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购进的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在铁门镇盐仓村附近进行堆放。 
  经调查,新安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堆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为炉渣,是该公司从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购进的,签订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炉渣处置服务合同,据调查,由于当时该公司车间内正在组装设备,车间内已堆满炉渣,该公司负责人未按环保要求将购进的炉渣全部堆放在密闭车间内,而是于2022年3月初擅自将大约2500吨炉渣,堆存在距其约1公里处的铁门镇盐仓村附近,且未采取密闭和防渗漏措施。
  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定义,该公司购进的炉渣是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放出来的残渣,属于▏类一般固体废物。
  二、查处情况
  新安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购进的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在铁门镇盐仓村附近进行堆放,该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 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的规定。执法人员在“河南省智慧办案系统”中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书证和物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该单位下达了《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2022年5月13日对新安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公司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加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公司废物利用和处置行为,建立科学的有效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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