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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县某服饰加工厂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

2022-11-09 14:23来源: 洛阳生态环境执法编辑:雪儿
  孟津县某服饰加工厂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7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执法人员对孟津县某服饰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常生产,年加工5万套女裤项目办理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查阅《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该单位属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类,但该单位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手续。根据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洛市环 44号)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告知该单位于2022年4月12日前完成排污许可登记手续。
  
该单位正在生产
  该单位2022年4月7日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手续
  该单位2022年4月18日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手续
  2022年4月18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未完成排污许可登记手续,现场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二、查处情况
  孟津县某服饰加工厂未填报排污许可登记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之规定。执法人员在“河南省智慧办案系统”中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书证和物证,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给该单位下达了豫 0322环责改字〔2022〕32号《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之规定,于2022年7月6日对孟津县某服饰加工厂下达了《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322 环罚决字〔2022〕12号),对该单位罚款1.275万元。
  三、案件启示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服务企业发展,结合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洛市环 44号)有关规定,帮扶、指导企业提高守法意识,维护环保法律权威,促进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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