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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某加油站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2-11-09 14:25来源: 洛阳生态环境执法编辑:雪儿
  宜阳县某加油站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9日,河南中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宜阳县某加油站检测结果显示:2号、5号、7号加油枪气液比和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
  二、查处情况
  宜阳县某加油站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执法人员在“河南省智慧办案系统”中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书证和物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同时依照洛市环(2021)44号文《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精神对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并积极整改的宜阳县某加油站予以减轻处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448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企业是污染物排放的主体,也是环境治理中的关键环节,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止环境污染,是企业履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应该自觉担负起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近年来,环保法律法规也逐渐增加了环境管理方面的要求,作为排污单位,在完善环评审批验收和排污许可的前提下,也应该提高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有针对性的调整环保设施运行工艺,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同时提高保护环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觉避免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发生,确保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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