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某实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1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宜阳分局执法人员对洛阳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建设项目已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送审版已提交,建设项目未动工。2022年6月27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宜阳分局执法人员对洛阳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再次进行现场检查,该单新建建设项目已建成。
二、查处情况
洛阳某实业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执法人员在“河南省智慧办案系统”中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书证和物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对该单位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是对项目产生的污染和环境的影响最全面的评价,也是以后开展一系列工作最有力的证据。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在于从源头上对污染源控制,通过科学的环境规划、环境治理措施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减轻企业投产后治理负担,从而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与法制化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对于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具有重大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