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某建材企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近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建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号混凝土生产线在生产过程中,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未开启运行,大气污染物直接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生产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录像、绕过处理设施的排放废气管道照片及录像、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无的”之规定,鉴于该单位违法事实轻微,且立即改正,依据《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对该单位2号混凝土生产线在生产过程中,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未开启运行,大气污染物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壹拾万元整的决定,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三、案件启示:
杜绝侥幸心理,切莫因小失大。生产企业应当认真落实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谨防污染物违法排放现象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