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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增产不增污须严把项目入口关

2021-01-13 15:33来源: 中国环境报编辑:雪儿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新建项目实施后,区域环境质量要“不降低、不恶化”。特别是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点行业的重大项目,要针对其新增排放量的污染物提出相应的区域削减措施,确保项目投产前腾出环境容量,实现区域增产不增污。
  这一规定目前适用于部省两级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等6个行业中单个项目污染排放量大、环境影响突出的重大建设项目。此外,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这些行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时,也可参照执行。
  《通知》的印发实施,是科学减排、精准减排、追求减排最佳效果的具体体现,标志着生态环境部正在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高水平保护措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降低、不恶化”。要确保《通知》要求的区域削减措施落实到位,关键是要完善机制、强化监管,切实解决之前存在的责任主体不清、监管要求不明确、虚假削减和减排量重复利用等问题。
  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贯彻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绝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在特定发展区域、特定发展阶段、特定发展时空、特定发展项目上,与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冲突在所难免。因此,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和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时,落实区域削减措施的最大“堵点”极有可能来自某些党政领导干部和经济发展部门,而非具体的削减企业和项目建设方。因此,只有通过完善制度政策规范、强化体制机制保障,才能疏通落实区域削减措施面对的“第一公里”,有效防止来自体制内的肠梗阻。
  《通知》规定,如发现地方人民政府有未按承诺落实削减工作、提供虚假治理措施、重复使用减排量的行为,可视情采取通报、约谈、限批等措施,但真正实施起来难度很大。所以,作为省(区、市)派驻的区域(流域)督察办,应将落实区域削减措施纳入日常督察范围,必要时纳入省级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确保监管督察主体的权威性,及时消除同僚监管同僚甚至下级监管上级的“痛点”。
  落实区域削减措施的难点往往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区域流域内该优先削减谁,被削减单位能得到什么实实在在的回报。二是削减出来的总量应该分给谁,谁有优先分配权。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必须同区域流域高质量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进行两个排序,一是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和改造传统产业的削减方排序,二是国家优先鼓励发展产业、建设项目投入产出效率高和低碳绿色环境友好的建设方排序。在此基础上,才能科学、合理地落实好区域削减措施,给予削减方必要的政策补偿,同时保障削减单位和建设项目双方的合法权益。
  区域环境质量“不降低、不恶化”是底线,为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各地在落实区域削减措施时,还应留有一定的削减“富余量”,用于应对一些特殊情况如极端不利气象条件等,以确保《通知》落地见效。作者:但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