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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密管理制度网串联起地块的“前世今生”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今年9月起实施

2022-08-26 15:03来源: 中国环境APP编辑:雪儿
  土壤被誉为生命之基、万物之母,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工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为了更好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全省土壤生态环境,《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共6章80条,围绕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以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既有空间的宏观布局,又有微观的技术指导,坚持全过程、全方位、全链条有效有力防控土壤污染风险,从源头对土壤污染防治作出制度安排。其中,明确严把新增耕地准入关,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不得开垦为耕地;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中的污染严重地块不宜规划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用地。
  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亟待提升
  土壤污染问题与大气、水污染问题同样受到全社会关注,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环境保护和民生工程,已经纳入国家环境治理体系。
  江苏国土大致分为“一山二水七分田”,耕地面积6894.2万亩,粮食产量全国第七,人口密度各省区之首,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上创造了占全国10.1%的 GDP,养活了全国5.8%的人口。但总体上看,江苏省土地开发强度大,单位国土面积工业负荷高,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
  近年来,江苏坚持把净土保卫战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强化依法治理,强化协同配合,强化风险管控,土壤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2021年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基本摸清土壤污染家底。
  据江苏省人大环资城建委环资处处长王诺介绍,从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来看,江苏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较好,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不容乐观。
  “江苏重点行业企业数量多,化工、重金属等关闭搬迁腾退地块数量多,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她表示,《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全面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一方面,要强化土壤污染预防保护机制,监管好在产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有效防范新增污染;另一方面,要全力防控化工等搬迁腾退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逐步消化存量污染,保障腾退土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处长王惠中表示,“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的基调是“稳土”,就是要保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总的目标是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稳定达到93%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记者注意到,《条例》突出严控增量、管控存量、安全利用的原则,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强化联动责任、明确监管节点、延伸监管触角,将为江苏在新发展阶段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提升土壤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打下法治基础。
  抓源头强监管守好一方净土
  土壤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的“米袋子”“菜篮子”和“水缸子”,与水、大气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累积性,存在的环境风险容易被忽视。
  源头防控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条例》突出工业、兼顾农业,拓展源头防控的领域,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化工企业拆除活动监管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明确废旧电器回收拆解等再生企业以及加油站、填埋场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同时,首次将施工工地使用塑料防尘网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入法。提出新建企业可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留存土样,引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自证清白、厘清责任。
  针对已经被污染的地块,《条例》提出要强化修复监管,严防二次污染,规范了土壤修复工程的立项程序,明确了修复过程的废水排放去向,解决了基层普遍反映的修复工程立项难、招标难、废水排放难的问题。此外,《条例》还鼓励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在原址进行,严格限制采用开挖面积大、基坑深度深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修复方式。污染地块修复后再开发利用的,建设施工方案要与前期修复方式做好衔接,防止不当施工破坏修复成效,造成土壤污染转移。
  据悉,为全面贯彻执行好《条例》,早在今年年初,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就将土壤污染环境执法工作纳入《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六大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始终对涉土壤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自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江苏共查处涉土壤环境违法案件42起,处罚金额440万元。
  “我们将持续开展好涉土壤环境执法行动,加大涉土壤环境违法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涉土壤环境违法行为,定期曝光涉土壤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切实保障土壤环境安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局副局长姚宁表示,《条例》将会使涉土壤环境执法手段进一步丰富,涉土壤环境执法成效进一步得到凸显。
  创新系列管理制度提出一体防治理念
  土壤污染是各类污染物的受体,这决定防治要加强系统思维。王诺介绍,从约束对象看,《条例》既规定了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又细化了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企事业单位等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从环境要素看,提出一体防治理念,明确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当与土壤污染防治统筹部署,实现源头预防,为土壤这一污染最终受体“减负”。从规范领域看,打通地上与地下、工业与生活、城市与农村,对各类可能产生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提出具体的污染防治要求。
  此外,《条例》还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细化落实国家大法规定,注重提炼江苏成功实践经验,在不少方面都有创新。
  以建设用地为例,突出全生命周期管理,严控新增污染,消纳存量污染,推动安全利用,通过预防和保护、调查和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用地准入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串联起一块地的 " 前世今生 ",确保 " 住得安心 "。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条例》强化分类管理。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精准施策,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管控力度。强化新增耕批准入管理,落实复垦耕地监管责任,开垦耕地实施主体将开垦方案提前报农业农村部门,部门调查后实施分类管理,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不得开垦为耕地。同时规定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不得复星为食用农产品耕地,切实保障农产品安全。
  在保障人民群众“住得安心”方面,《条例》严格用地准入。《条例》明确了12个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中的污染严重地块不宜规划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用地,可以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强调环评阶段要关注项目用地本身土壤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用地需求,避免将居民区等敏感目标布局在污染地共上。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开发商应当在房产销售时公开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和治理修复信息,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 作者:中环报记者李莉